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