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