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