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格标准、资格授予,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内地有关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