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司法部委托的承办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申请受理事务的内地驻港澳机构和为在香港、澳门报名考生指定的内地考场,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