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安排》),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