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