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司法部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