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