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部)许可。 港澳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