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