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