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