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披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相关文件以及向公众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等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编写,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