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各项业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理人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代理人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业务;对直接负责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