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负责对代表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处及其代表是否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