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