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