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将辅导工作情况作为考评主承销商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况对辅导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辅导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