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辅导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及时掌握辖区内辅导工作开展的情况,对辅导过程保持跟踪监管。 派出机构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一次“辅导监管简报”,报告截止上月末所有辅导对象和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辅导机构和辅导人员及联系电话,辅导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