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