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辅导机构变更后,新的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并承诺按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在派出机构监管下完成辅导工作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

但继任的辅导机构须自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之日且新的辅导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少再辅导半年,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3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

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

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

不符合前条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

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

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一个月的;

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