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