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还应当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