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