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