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