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