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