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