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