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