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