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