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