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