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