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