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