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