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