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