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