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