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五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