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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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