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二、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