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