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