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四) 目录 (六)